稀土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稀土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销售、出口非法开采或者非法冶炼分离的稀土产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6-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