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稀土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从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矿产资源、节能环保、清洁生产、安全生产和消防的法律法规,采取合理的环境风险防范、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措施,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生产安全事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6-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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