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