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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