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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