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从事粮食的食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