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