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粮食收购者有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