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