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引导业主参与支持物业管理,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推进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