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浙江...
第二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活动,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第四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基层治理体系,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五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开展物业管理信用评价,制定和推行业主大会议事规...
第六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
第七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统一的物业管理电子信息平台,用于物业交付统计、业主意见征求和投票、物业服务企业信...
第八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物业项目宗地规模和用途应当便利物业管理,在物业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评审时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
第九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必须向全体业主公布、公示、公告的事项,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或者建设单位...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有关物业管理的合法权益,履行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法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
第十二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 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认并依法公示业主人数、业主姓名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
第十四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四条 筹备组应当根据示范文本草拟管理规约,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
第十五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元且总额不少于五万元的标准承担。建设单位应...
第十六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召开,表决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成立业主大会...
第十七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
第十八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名单数委员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鼓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积...
第十九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业...
第二十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起草年度资金收支方案,公布收支情况;
(二...
第二十一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业主委员会会议制度。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
第二十二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阻挠、妨碍业主大会...
第二十三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公示下列信息,并接受业主查询和监督: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二)业主...
第二十四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作出约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六十日...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通过物业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发布前期物业招标公告,公开选聘...
第二十六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物业交付使用十五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尚未届满,但业主大会已按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人的,自业主委员会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
第二十八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七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其中办公用房比...
第二十九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新建物业项目时,安全监控、快递寄存、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等设施,应当与物业项目同步设计、同...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大会可以决定采用依法招标或者协...
第三十一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物业服务符合相应的等级标...
第三十二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如实公示、及时更新下列信息,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一)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和工作...
第三十三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约定并公示的价格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取物业费和物业服务保证金、押...
第三十四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物业服务人的续聘、另聘作出决定。决定续聘...
第三十五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五条 原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相关设施设备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由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参考有关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第三十七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通过物业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双方共同监管的账户等代收物业费并根...
第三十八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八条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费由建设单位全额支付。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其物业费由业主承...
第三十九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经常听取、收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物业服务的需求、物业服务质量的意见建议,及时与物业服务人磋商...
第四十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条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实行自行管理的,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一)自行管理的执行人;
(二)...
第四十一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老旧小区物业整治改造计划,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老旧小区综合环境...
第五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四十二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四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按照规划用途合理、安全使用物业。
禁止在物业...
第四十三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四十三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房屋装饰装修开工前,应当将装饰装修方案报送物业服务人;未选聘物业服务人的,应当报送物...
第四十四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属于老旧小区的应当纳...
第四十五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划车位、车库,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按月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其他单位和个...
第四十六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四十六条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
第四十七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部分的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及相关...
第四十八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四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消防救援、特种设备管理等部门和机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安...
第四十九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四十九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可以直接由前期物业...
第五十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并在物业竣工验收前,一次性向县(市、区)住...
第五十一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一条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首期交存的物业维修资金总额百分之五的标准设立应急备用金,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实行...
第五十三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在承接查验过程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
第五十五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
第五十六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有阻挠、妨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或者不...
第五十七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