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公示下列信息,并接受业主查询和监督: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物业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位的情况以及其他共有物业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七)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等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事项。
业主对共有收益收支、业主委员会运行经费有异议的,经人数占比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提议业主大会表决后,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从共有收益中列支。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统一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加强对共有收益的收支、保值增值以及业主委员会运行经费使用的监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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