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阻挠、妨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和物业服务人履行合同;
(二)虚构、篡改、隐匿、毁弃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
(三)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妨碍业主委员会换届交接工作;
(四)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五)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人签订、变更物业服务合同;
(六)挪用、侵占业主共有物业及其收益或者擅自以业主共有物业及其收益设定担保;
(七)索取、收受物业服务人或者与其履职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者利益;
(八)参与物业服务人的经营活动;
(九)违法泄露业主信息;
(十)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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