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起草年度资金收支方案,公布收支情况;
(二)拟订共有物业及其收益的管理使用办法草案;
(三)组织筹集和监督使用物业维修资金;
(四)拟订物业服务人选聘方案,物业服务的事项、质量要求以及收费方案或者其他公摊费用的收取标准方案;
(五)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费;
(六)监督和保障物业服务人履行合同,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七)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财务和印章管理制度,加强会议记录、共有物业档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及印章的管理,自觉接受业主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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