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业主委员会会议制度。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召开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定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候补委员,不具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派员列席,也可以邀请业主旁听。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因召集人无正当理由不召集而无法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会议情况以及决定事项公示,并告知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对所有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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