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九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手续。备案资料齐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并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向金融机构申请设立账户。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向金融机构申请设立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