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热心公益,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职务因任期届满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终止,由业主委员会予以公告:
(一)失去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资格的;
(二)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重大疾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等原因而无法履行职责的;
(三)拖欠、拒交物业费或者物业维修资金,经书面催交仍不改正的;
(四)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或者不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的;
(六)拒不执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关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整改要求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
(七)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八)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的,应当在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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