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名单数委员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鼓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支持符合条件的党的基层组织和居(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及委员通过规定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业主大会可以选举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百分之五十,其选举产生规则、任职资格和职务终止规则与委员相同。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委员职务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终止的,其职务自然终止。业主委员会重新推选主任或者副主任。
业主大会可以决定给予业主委员会成员适当补贴、聘请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
业主大会可以选举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百分之五十,其选举产生规则、任职资格和职务终止规则与委员相同。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委员职务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终止的,其职务自然终止。业主委员会重新推选主任或者副主任。
业主大会可以决定给予业主委员会成员适当补贴、聘请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