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一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物业服务符合相应的等级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三)听取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改进和完善服务;
(四)发现违法行为的,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五)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
(六)对物业服务期间因改造、维修、养护有关物业或者配置固定设施设备而形成的相关资料,应当建档保存;
(七)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并配合做好社区建设相关工作;
(八)履行排查安全隐患等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职责。
突发事件应对期间,物业服务人应当落实各级政府应急指令、应急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物业服务人提供必要的物资支持,并给予相应的补助。
(一)提供的物业服务符合相应的等级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三)听取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改进和完善服务;
(四)发现违法行为的,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五)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
(六)对物业服务期间因改造、维修、养护有关物业或者配置固定设施设备而形成的相关资料,应当建档保存;
(七)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并配合做好社区建设相关工作;
(八)履行排查安全隐患等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职责。
突发事件应对期间,物业服务人应当落实各级政府应急指令、应急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物业服务人提供必要的物资支持,并给予相应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