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如实公示、及时更新下列信息,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一)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的事项、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履行情况;
(三)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维保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上一年度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受委托管理的共有收益收支与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五)业主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业主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答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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