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九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经常听取、收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物业服务的需求、物业服务质量的意见建议,及时与物业服务人磋商、沟通,解决物业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指导、及时帮助,调处当事人难以自行协商解决的纠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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