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八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八条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费由建设单位全额支付。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其物业费由业主承担。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物业费,不得以房屋空置、开发建设存在遗留问题、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等为由拒绝支付。
业主拒付物业费、公共水电分摊费,不交存物业维修资金以及有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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