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七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通过物业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双方共同监管的账户等代收物业费并根据物业服务质量考核评价结果支付。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组织业主开展物业服务质量考核评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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