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条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实行自行管理的,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一)自行管理的执行人;
(二)自行管理的内容、标准、费用和期限;
(三)聘请专业机构的方案;
(四)其他有关自行管理的内容。
电梯、消防、安防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维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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