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有阻挠、妨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或者不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等行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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