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在承接查验过程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分别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