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时报告物业管理区域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法定条件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功能和办公条件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将其有权出售、附赠、出租的车位、车库的数量、价格予以公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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