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厨房上方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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