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厨房上方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