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认并依法公示业主人数、业主姓名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候选人名单由筹备组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禁止行为进行资格审查与确定。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十名以上业主联名可以向筹备组推荐候选人,业主可以向筹备组自荐。
本条第一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