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 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建设单位未派员参加的,不影响筹备组成立。业主代表人数不少于筹备组人数的二分之一,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将成员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予以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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