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四十九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四十九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可以直接由前期物业服务人代为经营管理。扣除合理支出后的所得收益归业主共有,其中前期物业服务人代为经营管理的支出不得超过经营收入的百分之三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