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四十六条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四十六条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可以收取停车费。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停车位的划定、警示标志设置等予以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