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黄酒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绍兴黄酒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绍兴黄酒的保护、发展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绍兴黄酒,是指始创并根植于绍兴,经历史传承和发展,采用传统酿制工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和符合黄酒国家标准的其他黄酒。
本条例所称绍兴黄酒,是指始创并根植于绍兴,经历史传承和发展,采用传统酿制工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和符合黄酒国家标准的其他黄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