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结条约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缔结条约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签署条约,或者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在签署前不少于10个工作日报请国务院决定。确因特殊情况未按前款规定时限报批的,应当向国务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2-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