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个人信息保护

第二十三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个人信息保护 第二十三条 个人请求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限制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个人注销账号、撤回同意的,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及时受理,并提供便捷的支持个人行使权利的方法和途径,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个人的合理请求。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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