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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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保障网络数据安全,促进网络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
第二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三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促进网络数据开发利用与保障网络数据安全。
第四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鼓励网络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加强网络数据安全防护能力建设,支持网络数据相关技术、产品、服务创新,开...
第五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家根据网络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
第六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家积极参与网络数据安全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国家支持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制定网络数据安全行为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指导会员加强网络数据安全保护,提高网络数据安...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任何个人、组织不得利用网络数据从事非法活动,不得从事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网络数据、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
第九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基础上,加强网络数据安全防...
第十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网络数据处理者提供的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发现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
第十一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网络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预案,采取措施防止危害...
第十二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网络数据处理者向其他网络数据处理者提供、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应当通过合同等与网络数据接收方约定处理目...
第十三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网络数据处理者开展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第十四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网络数据处理者因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原因需要转移网络数据的,网络数据接收方应当继续履行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十五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建设、运行、维护电子政务系统,存储、加工政务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明确...
第十六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网络数据处理者为国家机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提供服务,或者参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系统建设、运行、维...
第十七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为国家机关提供服务的信息系统应当参照电子政务系统的管理要求加强网络数据安全管理,保障网络数据安全。
第十八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网络数据处理者使用自动化工具访问、收集网络数据,应当评估对网络服务带来的影响,不得非法侵入他人网络,不得干扰网...
第十九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加强对训练数据和训练数据处理活动的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处置网...
第二十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面向社会提供产品、服务的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便捷的网络数据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公布投诉、举报方...
第三章 个人信息保护
第二十一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个人信息保护 第二十一条 网络数据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通过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方式依法向个人告知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应当集中...
第二十二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个人信息保护 第二十二条 网络数据处理者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收集个人信息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
第二十三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个人信息保护 第二十三条 个人请求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限制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个人注销账号、撤回同意的,网络数据处理者应...
第二十四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个人信息保护 第二十四条 因使用自动化采集技术等无法避免采集到非必要个人信息或者未依法取得个人同意的个人信息,以及个人注销账号的,...
第二十五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个人信息保护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信息转移请求,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为个人指定的其他网络数据处理者访问、获取有关个人信息...
第二十六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个人信息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网络数据处理者处理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
第二十七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个人信息保护 第二十七条 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定期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其处理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合规审计。
第二十八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个人信息保护 第二十八条 网络数据处理者处理10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对处理重要数据的网络数...
第四章 重要数据安全
第二十九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重要数据安全 第二十九条 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数...
第三十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重要数据安全 第三十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网络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机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网络数据...
第三十一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重要数据安全 第三十一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提供、委托处理、共同处理重要数据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但是属于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的...
第三十二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重要数据安全 第三十二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因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可能影响重要数据安全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网络数据安全,并向省级...
第三十三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重要数据安全 第三十三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每年度对其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开展风险评估,并向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有...
第五章 网络数据跨境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网络数据跨境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国家数据出境安全管理专项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国家网络数据出境安全管...
第三十五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网络数据跨境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网络数据处理者可以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一)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数据出境...
第三十六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网络数据跨境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条件等有规定的,可...
第三十七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网络数据跨境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网络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
第三十八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网络数据跨境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后,网络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不得超出评估时明确的数据出...
第三十九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网络数据跨境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防范、处置网络数据跨境安全风险和威胁。任何个人、组织不得提供专门用于破坏、避开技术...
第六章 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义务
第四十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义务 第四十条 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平台规则或者合同等明确接入其平台的第三方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数据安全...
第四十一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义务 第四十一条 提供应用程序分发服务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应用程序核验规则并开展网络数据安全相关核验。...
第四十二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义务 第四十二条 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的,应当设置易于理解、便于访问和操作的个...
第四十三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义务 第四十三条 国家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按照政府引导、用户自愿原则进行推广应用。
鼓励网络平台服务提...
第四十四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义务 第四十四条 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每年度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保护...
第四十五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义务 第四十五条 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跨境提供网络数据,应当遵守国家数据跨境安全管理要求,健全相关技术和管理措...
第四十六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义务 第四十六条 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网络数据、算法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下列活动:
(一)通过误导、欺诈...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
第四十八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各有关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网络数据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应当明确本行业、本领域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工作机构,统...
第四十九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研判、共享、发布网络数据安全风险相关信息,加强网络数据安全信息共享...
第五十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网络数据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一)要求网络数据处理者及其相关人员就监督检查事项作...
第五十一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有关主管部门开展网络数据安全监督检查,应当客观公正,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
有关主管部门在网络数据安全监...
第五十二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有关主管部门在开展网络数据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加强协同配合、信息沟通,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避免不必要...
第五十三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网络数据应当依法予以...
第五十四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境外的组织、个人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的网络数据...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
第五十六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
第五十七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网信、电信、公安等主管部...
第五十八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
第五十九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网络数据处理者存在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初次违法且危...
第六十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国家机关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第六十一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