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有关主管部门在开展网络数据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加强协同配合、信息沟通,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避免不必要的检查和交叉重复检查。
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重要数据风险评估、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等应当加强衔接,避免重复评估、审计。重要数据风险评估和网络安全等级测评的内容重合的,相关结果可以互相采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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