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境外的组织、个人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的网络数据处理活动的,国家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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