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网络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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