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国家机关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