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面向社会提供产品、服务的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便捷的网络数据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网络数据安全投诉、举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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