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网络数据处理者使用自动化工具访问、收集网络数据,应当评估对网络服务带来的影响,不得非法侵入他人网络,不得干扰网络服务正常运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