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网络数据跨境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网络数据跨境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网络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网络数据处理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识别、申报重要数据,但未被相关地区、部门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不需要将其作为重要数据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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