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网络数据跨境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网络数据跨境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后,网络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不得超出评估时明确的数据出境目的、方式、范围和种类、规模等。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