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网络数据跨境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网络数据跨境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防范、处置网络数据跨境安全风险和威胁。任何个人、组织不得提供专门用于破坏、避开技术措施的程序、工具等;明知他人从事破坏、避开技术措施等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