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家根据网络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网络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