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个人信息保护 第二十八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个人信息保护 第二十八条 网络数据处理者处理10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对处理重要数据的网络数据处理者(以下简称重要数据的处理者)作出的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