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个人信息保护

第二十六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个人信息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网络数据处理者处理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境内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代表的,应当将有关机构的名称或者代表的姓名、联系方式等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网信部门;网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有关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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