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开展核心数据的网络数据处理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自然人因个人或者家庭事务处理个人信息的,不适用本条例。
开展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网络数据处理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自然人因个人或者家庭事务处理个人信息的,不适用本条例。
开展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网络数据处理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