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网络数据处理者因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原因需要转移网络数据的,网络数据接收方应当继续履行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